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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评选2016-2017年度海南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工办发〔2018〕96号)
被浏览:168次    来源:    发布日期:2018/5/22

关于印发《关于评选2016-2017年度海南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工办发〔201896号)


各市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关于评选2016-2017年度海南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方案》已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被评为我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今年七月召开的海南省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因此,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抓部署,靠前指挥,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认真抓好推荐评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评选推荐对象和有关材料,确保评选表彰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保证海南省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附:《关于评选2016-2017年度海南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方案》

省总基层工作部联系人:骈卫滨

联系电话:1888996538566553689(传真)

联系邮箱:hnghjcgzb@163.com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522

 

 

关于评选2016-2017年度海南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总六届十一次全委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工作部署,调动全省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积极性,引领广大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经省总工会研究,决定在海南工会七大上表彰一批海南省模范职工之家、海南省模范职工小家、海南省优秀工会工作者,命名一批海南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海南省优秀工会之友。为切实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考核程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选名额

拟评选的2016-2017年度海南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有:省模范职工之家20个、省模范职工小家20个、省优秀工会工作者20名、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20名、省优秀工会之友10名。由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和省产业(系统)工会(下简称各单位)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1、省模范职工之家和省模范职工小家:海口市总工会推荐额为各5家;其他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推荐名额为各3家;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推荐名额为各5家;海南省地方税务工会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会推荐名额为各2家;省机械能源石化医药工会、省农林水利交通建设工会、省财贸旅游烟草工会推荐名额为各8家;省教科文卫邮电工会推荐名额为各6家。

    2、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各单位推荐名额为各2人;省优秀工会之友各单位推荐名额为1人。

    二、评选对象

    (一)省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居)工会。已经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再参与评选。

    (二)省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已经获得省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再参与评选。

    (三)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以下干部。已经获得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再参与评选。

    (四)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推荐申报对象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骨干。已经获得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再参与评选。

    (五)省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申报对象为高度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处级 ()以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已经获得省优秀工会之友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再参与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省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指示和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工会改革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工会组织体系健全,自身建设制度完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期换届规范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配备到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健全工会内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职工 (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 90% 以上。

    3、服务新时代新目标,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优等建功立业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4、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发挥作用成效明显。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效明显。

    5、热忱服务职工群众,获得会员高度认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每年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近三年会员评家满意度在 90% 以上。

    (二)省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条件:

    1、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组织建设好,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有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2、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组织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三)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热爱工会工作,熟练掌握工会业务知识,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5、近三年来在会员评家中获得满意等次。

    (四)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工会业务知识,能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主动为职工说话办事。

    2、利用业余时间积极为工会服务,为职工服务,得到广大职工的信赖和好评。

    3、利用所在职业岗位,积极宣传、支持、参与工会工作。

    (五)省优秀工会之友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带头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工会工作。

    3、为推动本地、本单位工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所在单位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成绩突出。

    (六)基层工会、工会干部所在单位或基层工会、工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工会之友:

    1、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型企业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3、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4、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选举,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不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执法执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原则: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开展自下而上的层层推荐和选拨,以保证基层工会参与的广泛性和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选类别:

    1、省模范职工之家的参评单位分为四类: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二是国有(控股)、集体(控股)企业工会;三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四是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居)工会

    2、省模范职工小家的参评单位为两类:一是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下级分会(工会小组);二是企业工会下级分会(工会小组)。

    (三)推荐要求: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坚持职工群众认可。申报省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考核程序: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情况,由海南省职工之家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量化考核评选,评选结果提交省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并在海南工会七大会议上进行表彰。

    五、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将《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推荐申报材料(电子版,含先进个人照片)于68日前上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申报材料包括被推荐单位根据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逐项的自评分及其证明材料(每一考核打分项目均得有相关证明材料);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申报表及事迹材料(不超过500字)。并将自评分及证明材料和事迹材料打包发至省总基层工作部邮箱:hnghjcgzb@163.com

    六、表彰奖励

    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省总工会给予奖励10000元作为工会工作经费;获得省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单位,省总工会给予奖励5000元作为工作经费;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的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奖励1000元;获得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荣誉称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各奖励1000元。

    七、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把此次评选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强基层、补短板、增活力、促发展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评选推荐抓组建、增活力、促规范,切实让评选表彰过程成为全面推进基层工会工作、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的过程。对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为参加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把关,推荐申报单位和个人名单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在当地报刊或网络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没问题的,报省总基层工作部。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真正把工作成效突出、职工信赖的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推荐上来。申报集体和个人应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

    ()评选表彰要注重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基层工会干部倾斜。评选推荐的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50%;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以下干部的比例不超过 15% ,厅局级干部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同时,各级工会要对本单位历年被全总和省总评为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单位进行核查清理,并将已事实不存在的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名单与《申报登记表》一并报至省总基层工作部。

    附:

    1、省模范职工之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内含4张表)

    2、省模范职工小家考核验收评分细则(内含2张表)

    3、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考核表

    4、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考核表

    5、省优秀工会之友评选考核表

    6、会员评家民主测评表(内含3张表)

    7、省模范职工之家申报登记表

    8、省模范职工小家申报登记表

    9、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申报登记表

    10、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申报登记表

    11、省优秀工会之友申报登记表

    12、全国模范职工之家信息汇总表

    13、省模范职工之家信息汇总表

    14、填表说明

    15、获得历年全国和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名单

    16、获得历年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称号名单

    17、获得历年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称号名单

    以上附件请从省总网站公告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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