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发【2018】9号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
《海南省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直机关工委,省产业工会:
新修订的《海南省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着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把基层工会干部锻造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联系人:骈卫滨
联系电话:65362133、66553689(传真)
电子邮箱:hnghjcgzb@163.com
附:《海南省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工会
2018年4月10日
海南省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基层工会职工之家建设水平,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28号)、海南省《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琼工发〔2015〕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意见》(琼工发〔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之家建设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细致做好新时期职工群众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切实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和吸引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
第三条 职工之家建设的目标是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把基层工会干部锻造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第四条 坚持党工共建。各级工会要成立建家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职工之家建设领导,争取各级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广泛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建家活动,形成党政工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热情参与的合力建家工作格局。
第五条 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列为全省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项目,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评选、申报表彰制度。即省总工会负责本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申报和受托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考核、验收、评定、管理工作;市县总工会(含洋浦,下同)、省产业(系统)工会负责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申报和受托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县、本行业(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及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考核、验收、评定、管理工作;企业集团工会负责本集团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和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基层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工作。各级工会可以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关的评选管理办法。
第六条 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非社团法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含企业集团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居)工会等。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公司(厂)工会、子公司工会、车间(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各级工会专兼职工会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推荐的对象主要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优秀工会之友评选推荐的对象主要是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
第二章 评选命名
第七条 省总工会每两年评选表彰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若干名。评选具体名额根据评选年度制定的考核评选办法确定。
第三章 推荐评选条件
第八条 模范职工之家评定的基本条件是组织体系健全、促进科学发展、履行维权职责、提高职工素质、服务职工群众、加强自身建设等。
1、健全组织体系。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有一支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2、促进科学发展。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每年至少组织职工开展一次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齐心协力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中发挥积极作用。
3、履行维权职责。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含农民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制度,无群体性事件、无生产安全事故
4、提高职工素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先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5、服务职工群众。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每年至少组织职工开展一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关心职工生产生活问题,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6、加强自身建设。实施“双亮”,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廉洁自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基础资料齐全;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建立单独工会财务账户,工会经费拨缴到位,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切实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第九条 省模范职工小家评选的条件:
1、将班组建设和小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视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有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2、建立健全班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坚持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坚持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职工生产作业环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4、重视“职工小家”阵地建设,组织职工学习科技、文化、法律知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5、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能坚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依法足额上解工会经费,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并积极发挥作用,无群体性事件,无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条件: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政治业务素质强。
2、热爱工会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第十一条 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工会业务知识,能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主动为职工说话办事。
2、利用业余时间积极为工会服务,为职工服务,得到广大职工的信赖和好评。
3、利用所在职业岗位,积极宣传、支持、参与工会工作。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会之友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带头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工会工作。
3、为推动本地、本单位工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所在单位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成绩突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评选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由基层工会委员会申报,逐级评选、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依照职工之家建设基本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写出建家自查总结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评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应由推荐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确定推荐对象,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以其他方式征求本单位职工会员意见后上报。
第十六条 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作为推荐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所在地区或产业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一周)无异议者方可上报。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委员会申报的建设职工之家(小家)工作应进行考核验收。考核标准根据各个年度工会工作重点灵活设置,在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推荐评选方案中进行明确。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负责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属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由省总工会建议全总撤销其荣誉称号,属全省模范职工之家的,由省总工会撤销其荣誉称号。属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党政工等各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经该企业工会提出要求,可以暂缓复核。
第十九条 改制企业在改制完成后,其荣誉称号的归属按以下办法办理:
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该企业工会组织保留荣誉称号。
2.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工会组织,应撤销企业原荣誉称号,重新争创模范职工之家。
3.企业兼并后,撤销其原先获得的先进,重新争创模范职工之家。
4.获得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原企业以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较大变化,对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职工之家建设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该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工会组织保留荣誉称号。
机关、事业单位改制改革后,其荣誉称号的归属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考核验收、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出现上述情形的地方或产业工会,在年度考核和推荐各类评选表彰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牌,由省总工会收回处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模范职工之家单位和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个人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授予机关应当颁发相应的奖牌、证书。对获得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的单位,省总工会将给予奖励,奖金作为基层工会工作经费。对于获得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荣誉称号的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和获得全国、省级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荣誉称号的,省总工会将给予个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工会建家工作领导小组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经会员民主测评满意率连续三年达90%以上的基层单位和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人,可优先推荐申报海南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模范职工之家(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海南省职工之家建设管理办法》(琼工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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