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工办发【2018】62号
关于开展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和命名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通知》(总工发〔2018 〕10 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项目及名额
(一)全总分配给我省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等表彰名额为: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各9个,其中非公企业工会不少于名额数的50%。
2、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7名,其中工会领导机关处级(含)以下干部不超过名额数的15%。厅局级干部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3、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7名。
4、全国优秀工会之友1名。
5、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1个,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1个。
(二)各市县总工会、洋浦经济开发区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和省产业(系统)工会根据评选条件从历届获得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省优秀工会工作者、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省优秀工会之友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中推荐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各1个;从历届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中,推荐
1 个基层工会作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推荐 1 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作为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
二、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全国模范职工之家评选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评选条件为: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三个着力”重要指示和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工会改革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工会组织体系健全,自身建设制度完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期换届规范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配备到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健全工会内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职工 (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 90% 以上。
3、服务新时代新目标,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优等建功立业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做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 “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4、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发挥作用成效明显。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效明显。
5、热忱服务职工群众,获得会员高度认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每年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近三年会员评家满意度在 90% 以上。
6、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或相应荣誉称号;获得省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也可以进行申报。
(二)全国模范职工小家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应具有省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评选条件为:
1、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组织建设好,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有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2、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组织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
(三)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含)以下干部。评选条件为: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热爱工会工作,熟练掌握工会业务知识,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来在会员评家中获得满意等次。
(四)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推荐申报对象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骨干。
(五)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的推荐申报对象为高度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处级 (含)以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六)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从历届我省获得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中推荐。其中至少要推荐1个非公企业工会(或1个非公企业干部)
(七)已受到过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不重复参加相同荣誉的评选。
(八)基层工会、工会干部所在单位或基层工会、工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1、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型企业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3、 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4、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选举,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不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执法执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基层工会组织申报。基层工会组织按条件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申报集体和个人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推荐。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公示后予以推荐上报。
(三)省总工会审查评选上报。省总工会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查,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再上报全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推荐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在基层工会广泛开展争创模范职工之家、争做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活动,把评选的过程作为创先争优的过程,加大对评选工作特别是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学赶先进,不断激发基层工会活力,推动省总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意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真正把工作成效突出、职工信赖的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推荐上来。申报集体和个人应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公职人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同意。
(三)评选表彰要注重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基层工会干部倾斜。评选推荐的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50%;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中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含)以下干部的比例不超过 15% ,厅局级干部不作为评选推荐对象。
(四)请各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总基层工作部:
1、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申报登记表纸质版(2份)、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申报登记表纸质版(4份)及全部电子版(从省总网站公告栏下载)。
2、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红旗单位候选单位、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事迹材料(2000字内)和简要事迹(500字内)及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标兵候选人两寸证件照电子版。
省总基层工作部联系人:骈卫滨
联系电话:66553689(传真)
联系邮箱:hnghjcgzb@163.com
海南省总工会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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